婚被告没提财富被告能够提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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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被告没提财富被告能够提出来吗?

1、假如同意离婚,能够提财富分割。假如不同意离婚,则触及不到财富分割问题。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这些规则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则 “呈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状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4、但假如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躲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富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则,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卦或者撤销财富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则

二、离婚时有限义务公司股权的分割:

1、共同协商准绳。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依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富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则的二类情形的处置办法,也是在协商分歧的前提下停止的。即双方应将能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分歧,还要将转让价钱一事达成共识,只要这样才干停止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根据某一时点停止评价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谓)这种股权性质的请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实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富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世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获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白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益,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参加股东的权益,这种权益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置,或者当事人明白表示放弃的,审讯机关不应剥夺。可笔者同样留意到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参加权一样遭到很大水平的限制,假如不允许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确系维护了股东配偶的权益,但是假如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招致股权无法获得,只不过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得补偿,从某种水平上更没有维护有限义务公司人员组成稳定。这就是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必定关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维护缺乏。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离婚的时分双方不能停止协商好那么是能够直接走法律程序的,但普通被告在起诉的时分都会有诉讼的恳求,假如未触及到财富的分割那么被告也是有权益提出来的,但也必需要契合条件,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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