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金分享讨债定金与订金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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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讨债方法

讨债定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担保性质,具有“预付款”的作用,但一旦合同出现问题,双方都要对此负责。但是订金和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含义却大不相同。订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督促债务人。订金的各个方面都要以书面形式约定,然后签订合同。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也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定金;反之,如果债权人不履行义务,则作为价款或者由债务人收回。

定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如果定金是交的,不管双方有没有违约,卖方都必须返还定金。对于定金,卖方违约时,需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而买方违约时,卖方无需返还定金。

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性质,只有书面形式的预订权、预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需要,在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上所作的约定,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之前,应先向另一方预付低于合同金额20%的款项,具有担保性质,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督促债务人。

订金按照其较小的法律性质可分为成约订金、证约定金、立约订金、违约订金等。作为违约时的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作用,其性质是违约定金,而《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债权。订金有以下两种作用:订金的各方面都需要书面约定,然后才能签订合同。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也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定金;反之,如果债权人不履行义务,则作为价款或者由债务人收回。首先,如果买方不能履行合同,如果买方违约,不能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反之,如果卖方违约,需要双倍赔偿。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应以价款的形式支付或收回定金。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担保性质的合同等,我国法院并不提倡。而在《担保法》中,法院又对定金的各种性质和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解释,包括成约定金、订约定金、解除定金、违约定金等。

这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规范的保证金形式,只是单方面交付给接受方的一种保证。如交货方违约,接受方可以各种方式没收订金,若接受方违约,须退还订金,不作双倍赔偿。

总之,在深圳讨债过程中,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3个不同点:第一,订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也有;第二,订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所付款项的20%,订金没有上限;第三,交付订金和交付订金的协议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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