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追债公司谈债权人代位权适用条件

  • A+
所属分类:要账技巧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什么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深圳追债公司解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代位权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