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兵进行讨债时涉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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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追债经验

  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或者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账公司实际是靠恐吓的手段要债,但这往往会适得其反。


  一个经济纠纷,往往会弄出一些刑事案件来:


  (一)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这恐怕是很多要账公司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


  (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要账公司采取打人的手段要债,一旦至对方轻伤以上(与我们平常说的轻伤不同,这里的轻伤需要进行伤情鉴定),就构成此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错综复杂的要债手段下,极有可能过失至债务人发生意外,甚至死亡。以上列举的只是要账公司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而现实中又是那么的复杂,各种巧合因素的碰撞,还可能触犯其他的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所谓“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它违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二,公、检、法、司机关以法人形式出面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为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服务,这与其本身担负的任务不符。第三,客观上容易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检、法、司机关的声誉,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第四,由此可能造成少数公、检、法、司机关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总之,这种做法的危害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