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债公司分享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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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追债经验

深圳要债公司分享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