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讨债借款利息约定为百分比是否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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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要账技巧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合同法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主义原则,即通过其他途径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具有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的条款的字面含义。

  被告A公司系邹X金及其儿子邹X明于2019年02月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X金。204年9日,由邹X金经手向原告谢X秀借款106万元,借款期间谢X秀还曾考察A公司的经营状况。2019年06月7日邹X金偿还本金8万元。2019年06月9日邹X金向谢X秀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谢X秀现金玖拾捌万元正(此借款从2019年05月9日起至2019年06月9日前的利息为3.1%,从2019年06月9日后的利息为3.3%),还款时间为2019年07月6日。借款人邹X金。该借条同时载明另8万元未计利息。2019年07月邹X金先后向谢X秀支付借款利息23万元。现谢X秀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尚欠利息。被告A公司认为已偿还的8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另98万元约定的利息经换算分别为0.031和0.033,但没有注明元、角、分,因此,应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故207年偿还的23万元应为本金。

  [分歧]

  本案争执焦点是借款98万元的利息约定是否明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利息约定为3.1%、3.3%,该约定无法计算出借款利息,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3.1%和3.3%的表述存在瑕疵,而且该瑕疵是被告造成的,对此不能简单的定为利息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该约定的相关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来解释利息3.1%和3.3%应为日内向原告谢X秀清偿借款本金98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05月9日起至2019年06月9日止,按月利率31‰计算,从2019年06月9日起到不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3‰计算,同时应品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3万元),驳回原告谢X秀要求被告支付已偿还的8万元借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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