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讨债向大家介绍离婚后的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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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讨债公司向大家介绍离婚后的虚假债务,下面是事件案例:
于和吴于1981年登记结婚。他们于2007年离婚。2009年1月,袁向法院声称吴和其他人欠他120万元。审判结束后,法院判处吴偿还120万元贷款的本息。于某对该债务并不完全了解,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前夫吴某判定原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工程债务不适当,要求予以修改。
律师点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执业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吴某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袁某要求吴某承担120万元贷款本息偿还的债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深圳征债公司41条规定,离婚作为夫妻偿还债务,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借钱是为了家庭生活,因此拒绝了要求吴的妻子于承担责任的要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应当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婚姻的持续时间不能简单地一个债务共同债务,特别是在巨额债务的名义丈夫和妻子的个人应该通过全面审查贷款,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并将个人借债务对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得当,假阳性——债务,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期间不正常的婚姻,是很常见的一方夫妇承担债务不守信用,或与他人串通建立债务为了抓住共同财产,所以“债权人”可以吸引对方,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该案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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